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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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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1.局领导。主要包括局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环境质量状况。

5.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6.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7.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8.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10.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11.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5.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17.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18.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9.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信息分类。

1. 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重大决策预公开;专项规划等。

2. 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及问责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等。

3. 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财政资金;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

4. 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

5. 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资源配置涉及我单位的内容。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信息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阅读次数。

(四)公开形式

1.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sthjj.shangqiu.gov.cn/;

2.“商丘环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Qhuanbao);

3.现场查阅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室(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归德路路口西南角  联系电话:0370-3289678)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公报、新闻发布会;

5.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信息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五)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八一路归德路路口西南角),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76000

电子邮箱:sqhuanbao@163.com

联系电话:0370—3289678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通过网上报送。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若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击即可查询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八一路归德路路口西南角)

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76000

电子邮箱:sqhuanbao@163.com

联系电话:0370—3289678

传真号码:0370-3289171

五、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70—3289116)

申请人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https://www.webgl.shangqiu.gov.cn/Content/_Common/Asset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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