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无障碍阅读
站群导航

商丘市政府网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 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参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阅。

(二)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sthjj.shangqiu.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1.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公报、新闻发布会;

2.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信息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 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质量状况;

(三)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八)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征收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三)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四)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十六)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十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八)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八一路归德路路口西南角),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0—3289678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通过网上报送。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若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办理答复。机关办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70—3289116)

申请人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分享到: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