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71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14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14 号
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DAT62B7Y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西 100 米路北145 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调阅你单位“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历史检测数据及检测视频发现:一是在 2025 年 11月13日检测的柴油车豫 NA875E、2025年12月2日检测的柴油车豫 N008HP,在使用加载减速方法检查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不足40mm;二是在2025年11月20日检测的柴油车豫NE238H,在使用加载减速方法检查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不足 40mm 并脱落问题。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 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mm”的规定。你单位实施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于2024年9月29 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2025年12月8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及被授权人苏志亮(公司股东)、韩思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主要证明 2025年12月8日,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苏志亮(股东)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2025年12月4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人员教育培训证书7份(共7页),主要证明2024年7月和2024年8月,你单位刘松林、贾峰参加了中认科研(北京)标准化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内审员/实验室认可内审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张超、陈永飞、魏华、任冰丽、崔舒婷参加了河南凌云汽修职业培训学校《汽车维修与检测》工种培训,经考核合格。
4.2025年12月4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提取了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共3页)、2025年12月8日对苏志亮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3 份(共 23页),主要证明 2025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期间,你单位对涉案3辆车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5“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mm”的规定。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5.2025 年 12 月 4 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份工资表 1 份(共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共有员工 13 人,属微型企业。
6.商丘市超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费入账记录 3 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对涉案 3 辆机动车车收取环保检测费 300 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6年1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6年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 ( 1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4 ) ] × 50%,裁量金额:13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 元。
最终裁量金额 1323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01】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6 年 3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