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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5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2-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 11 号 所属主题: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睢阳大队 发布时间:2026-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1400 环罚决字〔2026 11


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LRFC0Q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张胥村 99

法定代表人:沈祥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料仓多处破损、密闭不严, 物料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12   12   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 4),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  12   12   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人满卫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 4),主要证明你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  12   12   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据壹份(共 9   ),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你单位料仓多处破损、密闭不严, 物料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4.2025  12   12   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满卫兵提供的本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壹份(共 3),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  12   12   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满卫兵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壹份(共 1 ),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6.由你单位委托人满卫兵提供商丘市兴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5 12 日至 3日生产台账壹份(共 1   ),主要证明你单位在料仓多处破损、密闭不严, 物料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状态下开展了生产作业。

7.2025  12   12   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满卫兵提供的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据各壹份(共 ),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36),责令你单位在 2026 1 日前对料仓破损处、物料输送皮带未密闭处进行密闭。

2026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料仓破损处、物料输送皮带未完全密闭处,进行了完全密闭。

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5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罚告字〔20265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

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1 / 5 )2+ ( 12+ 12+ 12+ 12+ 12+ 12+ 12) / ( 52×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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