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54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9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睢阳区展图服装制造厂)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9 号
商丘市睢阳区展图服装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EETDDX1U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和谐路与古司院内南排第一栋顺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祁园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复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两组活性炭引风机未开启,复合工序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1 月 19 日,你单位祁园林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2025 年 11 月 19 日,你单位祁园林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证明祁园林是商丘市睢阳区展图服装制造厂的负责人。
3.2025 年 11 月 19 日,你单位祁园林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 3 页), 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2411403MAEETDDX1U001Y,有效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
起至 2030 年 10 月 13 日止。
4.2025 年 11 月 19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壹份(共 6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分(共 1 页)、调查取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等(共 15 页),以上证明该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复合工序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能收集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1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配套的双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启。
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13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3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82550,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4 / 5 )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 : 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 银行账号 :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 2月 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