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5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8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侯英博)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8 号
侯英博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418
住址:河南省民权县野岗乡野南村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3 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联防联控监督帮扶组在河南元成玻璃有限公司现场帮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赁你的号牌为3-G******028叉车正在作业,另外两台号牌为1-G******006、2-G******065 叉车未作业。经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叉车进行尾气检测,2025年11月10 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4221590002251023002、 4221590002251023004、4221590002251023003)。2025年11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签收,检测报告显示号牌 3-G******028、1-G******006、2-G******065的叉车三次检测排放最大值分别 为1.27(m-1)、 1.27(m-1)、1.02(m-1),超 出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 0.80(m-1)的排放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1 月 19 日,侯英博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页),叉车租赁合同壹份(共 1页),证明河南元成玻璃有限公司租赁侯英博个人叉车三辆。
2.2025 年 11 月 19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壹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 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页)、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限期整改通知等(共 6 页), 以上证明河南元成玻璃有限公司租赁使用侯英博的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6〕6 号),责令你对号牌 3-G******028 、1-G******006 、2-G******065 叉车尾气后处理装置维修处置,达标排放。
2026 年 1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有限公司出具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环保车牌照牌: 3-G******028 、1-G******006、2-G******065 叉车复测结果为合格。
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4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13 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6〕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 2月 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