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51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不罚决字〔2026〕5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隆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不罚决字〔2026〕5 号
河南隆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QPAD13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小微产业园区内66号
法定代表人:李 鑫
我局于 2025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和挤塑模压定型工序正在生产,经调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分类名录》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及排污信息, 生产设施投入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11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广田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被调查授权委托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1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广田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审批、等证据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郭广田提供职工花名册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共有员工8人,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
6.2025年12月03日调取河南隆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截至 2025年12月03日,该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10000,代入公式:10000= 0+( 50000 -0)×[( 3/5)²+(1²+1²+1²+1²+1²+1 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河南隆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未填报排污信息后,于2025年12月1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114MA9KQPAD13001Y,有效期自2025年12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 号)“第八条(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2.“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汲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