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382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1400环罚决字〔2025〕45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豫1400环罚决字〔2025〕45号
单位名称: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6NC7Y0K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侧和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兰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现场检 查,通过调取分析 202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车辆检 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 标准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豫N53P6Q车辆在2024年11月28日,豫N7901M车辆在2025年1月2日,在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检测,降低标准检测;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依据:GB3847-2018附录BB.2.1.);豫NK1258车辆在2025年1月3日,在自由加速法检验检测时,油门未按国标要求踩到底,实测转速值未超过发动机额定转速值,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依据:GB3847-2018附录AA.4.3);3.豫N098DY车辆在2024年12月21日,豫NF2706车辆在2025年2月5日,豫NE8D61车辆在2025年3月28日,在双怠速法检验检测,车辆在高怠速检测过程中,没有连续30秒转速值在2500±200范围内,在高怠速检测过程实测发动机转速未达到国标规定的转速值,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依据:GB18285-2018附录3.16和A3.3)。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于2020年3月16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共1页)。
2.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共2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共7页)、机动车办结业务证明6份(共6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6份(共6页)、检定证书及校准记录21份(共55页),主要证明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该单位对涉案6辆车的检测过程不具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检验检测车辆过程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4.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工资表台账3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5.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入账记录1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对涉案6辆机动车车收取环保检测费550元。
6.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共5页),主要证明截至2025年4月17日,该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证明该单位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00环责改字〔2025〕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验。
2025年6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豫N53P6Q、豫N7901M、豫NK1258、豫NF2706、豫NE8D61共5辆车召回重检测环保,豫N098DY无法联系到车主,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2025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关于商丘市广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减免部分罚款理由。涉及的六辆车中召回的5辆车均已复检合格,其中一辆无法复检豫N098DY经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车辆使用人,车辆无法召回。对检测设备进行了改进和升级,加强全体人员培训,完善了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不会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企业业务收入较少,经营困难,申请减轻处罚。2025年6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八次案件集体讨论会)依据2025年6月9日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出具对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豫宇涵代字第163号),经审查。申请材料体现出企业积极配合执法目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从轻确定处罚金额。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八次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意见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级。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裁量等级为1级。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3级。
4.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级。
5.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级。
6.出具虚假报告检验单6辆车,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7.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元。原处罚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律师意见,建议减轻20%罚款,减轻处罚后,处罚罚款:13.2×(1-0.2)=10.56万元;出具虚假报告检验单6辆车,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元整(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元整(550元);
2.给予罚款壹拾万零伍仟陆佰元整(105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