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371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1400环罚决字〔2025〕42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豫1400环罚决字〔2025〕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65265261Q
地址:商丘市民权县西环路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文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调取分析2025年1月7日至2月12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
1.2025年1月8日至2月12日对豫NP7726,豫NE7606,豫NC8277、豫 NC7713、豫 NC8903、豫NQ955L、豫 N12B5N、冀B1923T、豫 NEG573、豫 NU852Y、豫NA4690,共11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获得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的规定;
2.2025年1月7日至1月26日对豫NX4338、豫NC9280、豫N89682、豫 NC9210、豫NU3436、豫NC6002、豫NY896M、鲁RQ4039、豫N66B7X、陕AM36Y2、豫NB0838、豫N66B7G,共12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在功率扫描阶段结束后,控制系统改变PAU(底盘测功机的加载装置)负载时,未按国家标准要求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即100%VelMaxHP、80%VelMaxHP),在实际功率远低于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进行排放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于2023年1月10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授权人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被授权人王凯(环保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主要证明2025年2月15日,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王凯(环保主任)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河南省机动车检验人员教育培训证书3份(共3页),主要证明2023年3月,你单位张跃军、柴国俭、陈修邵参加了中认科研(北京)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培训中心举办的机动车安检/环检机构上岗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共46页)、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共23页)、对王凯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3份(共23页),主要证明2025年1月7日至2月12日期间,你单位对涉案23辆车的检测过程数据异常,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和附录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的规定。该单位实施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但经人工审核后,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5.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份工资表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共有员工18人,属微型企业。
6.民权县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入账记录23份(共2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对涉案23辆机动车车收取环保检测费2760元。
7.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共6页),主要证明截至2025年2月24日,该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00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验。
2025年4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检验。
2025 年 3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86000,代入公式:18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86000。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律师意见,建议减轻20%,减轻处罚后,处罚罚款:18.6x(1-0.2)=14.88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罚罚款:壹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