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35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
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城县刘伟建材销售场)
豫1400环罚决字〔2025〕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6ANTG2R
地址:站集镇麦仁行政村
经营者:刘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7日-29日你单位正常生产,露天堆放贮存的砂土、石料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4 月 27日,你单位法人刘伟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虞城县刘伟建材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原料(砂石)未密闭未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00环责改字〔2025〕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砂石料进行密闭,厂区内洒水抑尘。。
2025年5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已对露天堆放贮存的砂土、石料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密闭。
2025 年 5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裁量等级:5,
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
8.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60000,代入公式:60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5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