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MB19776574-050-0000064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0号建议的答复
郭艳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城区噪音污染”的建议收悉。经与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噪声污染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群众烦恼日益凸显,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每年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统计,近十年来,噪声污染投诉连续占据环境投诉总量的前两位,达到38%以上,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的闹心事、烦心事。防治噪声污染,与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一样,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经把“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对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强化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划分。2022年8月15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全省率先印发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了我市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2022年9月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商丘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工作职责清单的函》,对我市提出了表扬,并向全省推广我市工作经验。
《通知》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全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扰民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依法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未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现象等社会生活噪声;对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或者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等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及投诉。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城区内没有物业管理的散居片、老旧居民小区流动商贩利用电喇叭连声叫卖,广场舞及其他商业、娱乐场所活动噪声,城区内汽车鸣笛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作息的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装修公司等施工单位午休和夜间施工,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老传媒以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加强与“绿色环保志愿者”等公益组织的沟通,倡导广大群众争做文明市民,自觉抵制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商丘广播电视台拍摄制作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联防联控共同发力》专题宣传片,分别在商丘广播电视台《绿色商丘》和《法治时空》栏目进行了播放,并在不同平台多次转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展板和宣传单,分别在“5·22世界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6·15全国低碳日”等环境保护节日活动现场摆放和发放,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同时“商丘环境”两微三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解读》进行了广泛宣传。从12369环境举报热线和12345政府热线受理噪声案件占比情况看,群众举报的针对性明显提高。
每年中、高考期间,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均制定下发《关于做好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在中、高考期间组织公安、住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参加考试的学生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考试期间,做好考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和车辆停放管理,严查乱停乱放、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娱乐场所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禁止所有在城区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午间、夜间进行可能产生建筑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市长热线“12345”、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等平台热线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有效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为考生提供安静良好的学习和应考环境。
根据2023年5月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豫环文〔2023〕47号)(以下简称《计划》),我市和全省其他17个省辖市2013年要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位布设、调整,2014年完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计划》还将我市列入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城市,我市将与全国其他9个城市(区)一起,首批完成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目前,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已基本完成我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并按照《计划》要求,稳步推进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位布设调整、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及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划定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将为做好我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
据悉,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也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将为做好全省及我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下一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倡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依法推进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划定和宁静小区创建,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依法监督其他对噪声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商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突出噪声问题;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我市噪声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争取实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的目标,为“十五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全面攻坚,建设人民群众宁静宜居的美丽家园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3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