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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MB19776574-2021-00000832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8-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办理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对商丘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蒋姝妍“关于进一步落实《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的建议”(368号)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对商丘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蒋姝妍“关于进一步落实《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

一、行政审批方面

(一)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提速增效。推行行政服务事项一次告知和窗口直接办结制度,做到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一条龙”服务,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审批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让申请单位最多跑一次就得到审批结果。目前,环评、许可审批事项均做到只要在网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第二天即完成审批并送达办事人,将各类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缩减至法定时限的25%及以上,极大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依托政务服务网和省生态环境厅统建环评审批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环评事项,企业和群众在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后,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承办、审批、办结等流程全部在网上进行流转,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业务办结后,按照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的原则,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采用“邮寄送达”,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零跑动”。

(三)实施“容缺办理”。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容缺办理”事项清单(通用)的通知》(豫环办〔2018〕198号)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容缺办理”,对部分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后补,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

二、行政执法方面

(一)转换执法模式。通过转变传统的管制型、粗暴型、机械型行政执法,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在实际工作中,起草的《商丘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专门设定了8种免予处罚情形和5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二)开展“三送”服务活动。在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开展送技术送标准送法律宣传服务活动。重点对商砼、屠宰、医药化工、VOSs企业进行送技术、送标准、送法律“三送”帮扶服务,累计帮扶企业388家,其中各县(市、区)帮扶231家、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帮扶157家,共包含商砼企业114家,涉VOCs企业189家,屠宰22家,食品23家,其他40家。

(三)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立足生态环境职能,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和重大项目结对帮扶活动,明确服务重大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帮扶事项,建立重大项目结对帮扶清单,强化跟踪服务,确保生态环境保障措施落地见效。同时,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实施结对帮扶,采取一对一服务,一名执法人员帮扶一家问题企业,帮企业治理、帮企业整改。累计实施结对帮扶涉及企业307家,其中市级帮扶企业24家,县(市、区)帮扶企业283家。

(四)建立企业服务日活动。每月5日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帮扶等形式,在市、县两级联动开展“企业活动日”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有30余家企业参与服务日活动。

(五)持续“散乱污”清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散乱污”企业和违法企业不仅破坏环境,还以没有污染治理成本搞低价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对此,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坚持严惩重处,为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新建项目空出环境容量。全市按照“市级督查、县乡整治、乡级排查、网格监管”的责任机制,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截至目前,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散乱污”104家,其中关闭取缔93家,搬迁整合6家,提标改造5家。

(六)严格正面清单,减少执法干扰。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排污单位执法监管办法》,对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对纳入清单的企业推行远程执法、非现场执法模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采取科技手段加强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同时,依法分类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正面清单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及时移出清单。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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