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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请问商丘市生态环境系统污染防治不予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咨询人 市民 咨询日期 2023-08-02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请问商丘市生态环境系统污染防治不予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办结日期 2023-08-03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非常感谢你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号)第八条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情形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1.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

4.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噪声超标≤1分贝,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5.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

6.单位不正常使用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7.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

8.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公开内容弄虚作假除外);

9.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面积在20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10.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1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占地面积在20平米以下,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

12.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完成填报的;

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按规定提交的(弄虚作假情形除外);

14.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未如实记录情形除外);

15.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1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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